(2014)盂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盂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盂县。被告李某某,男,37岁,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一直联系不到,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段爱萍人民陪审员 史剑英人民陪审员 付锦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