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均元与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均元,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0225号原告张均元。委托代理人王忠明、沈伟,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狮山路35号1幢3700室。法定代表人周树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树军。原告张均元与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明独任审判,后因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树军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均元的委托代理人王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树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均元诉称,2014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友好协商,原告加盟被告经营的汽车贷款业务。原告按照约定支付加盟费,加盟江苏吴江和江苏南通地区,经营汽车贷款业务。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吴江地区50万元的加盟费、南通地区40万元加盟费,押金50万元,投入装修40万元,合计180万元。由于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法取得相应的贷款业务的平台,导致原告在吴江和南通的装修等投入化为乌有。2014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归还原告5万元;2014年7月起每个月归还10万元,直到还完140万元。由于被告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直不归还欠款,2014年7月30日原告找到被告周树军,被告周树军遂承诺对该笔180万元的欠款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然而时至今日,被告未付分文。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归还欠款180万元;2、被告周树军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树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原告张均元与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协议书二份,分别约定由原告支付加盟费50万元,加盟江苏省吴江地区的汽车贷款经营业务;支付加盟费40万元、保证金50万元,加盟江苏省南通地区的汽车贷款经营业务,合作期限均为2014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8日。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上述加盟费90万元,押金50万元,共计140万元。2014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确定原告已向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加盟费90万元、押金50万元;原告投入装修、房租、办公设备共计40万元,两项合计180万元。同时确定因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汽车贷款平台导致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80万元。具体的还款计划为:1、在2014年6月归还原告5万元;2、2014年7月起每个月归还10万元,直到还完140万元为止。此外,双方约定40万元装修、办公设备,再另行协商。2014年7月30日,被告周树军出具担保书一份,再次确认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结欠原告180万元,其自愿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二年,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两被告未按约归还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加盟协议书二份、担保书一份、还款协议一份、收据、银行卡刷卡付款凭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均元出具的还款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还款协议明确约定了140万元加盟费、押金的返还期限。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该款,至目前为止,其未支付的到期款项已超过全部欠款的五分之一,故原告张均元有权要求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欠款140万元。至于还款协议中载明的装修、房租、办公设备等40万元,因还款协议已确认此系被告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因导致的原告方的直接损失,亦属原告为履行合同所作之准备,故应由被告赔偿。被告周树军自愿为上述欠款18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且在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周树军所提供的担保尚在担保期限内,故被告周树军应当对本案所涉欠款18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均元欠款180万元。二、被告周树军对上述欠款18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帐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农行新区商业街支行,帐号:548401040002924。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600元,由被告苏州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树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姚建明审 判 员 汤英姿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冰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