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武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22号罪犯武建,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5日作出(2013)岐刑初字第000018号刑事判决,以武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2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栏监狱提请对罪犯武建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武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5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5个积极,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建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建予以减去余刑,并处罚金4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