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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唐小波与四川阳晨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波,四川阳晨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070-1号原告:唐小波,男,生于1989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四川阳晨文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法定代表人:余国清。被告:四川省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才民。被告: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互助县。法宝代表人:余国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波与被告四川阳晨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所有的位于青海省西宁市互助县威远镇“恒信.中央广场”项目A区3幢2层的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案外人周鸿自愿为唐小波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小波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青海省西宁市互助县威远镇“恒信?中央广场”项目(土地证号为互国用2013第101号)A区3幢2层的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行使出让、抵押等处分权利(如要出让必须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在得到本院书面许可并按要求将出让款转入本院指定帐户后方可出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