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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宿松县尚鼎建材有限公司与九XX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松县尚鼎建材有限公司,九XX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初字第00159号原告:宿松县尚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艳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耘,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XX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经理。原告宿松县尚鼎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尚鼎公司)诉被告九XX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尚鼎公司诉称:被告在宿松县汇口镇开发三江源商城,2014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由原告向被告的建设工程供应混凝土。之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现被告工程已完工,双方对业务往来进行了对账,并由单位职工签字确认,被告至今尚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公司财产权益,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混凝土款38115元。被告华林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其内容及证明目的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3、《汇口三江源商混供应明细》五份。证明原被告对供货的价款进行了确认。4、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桂某(汇口三江源项目部职工)、王传锦(汇口三江源工程施工人员)所做的谈话笔录各一份。证明《汇口三江源商混供应明细》上的签字人是被告公司员工。5、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00957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证人桂某是被告公司员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定案证据采用。被告华林公司未到庭质证,依法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权利。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华林公司在宿松县汇口镇承建三江源商城工程,于2014年4月24日,与尚鼎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由尚鼎公司向华林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结算方法为:公历每月30日,华林公司按实际供货量无条件结清本月砼款;封顶之前,结清此前所有砼款,并预付封顶楼层所需方量70%砼款;供货结束后,十五日内无条件付清所有砼款。2014年5-9月,双方按月确认了供货数量、应付价款,华林公司付清了5-8月份的砼款,尚欠2014年9月份的38115元未付,尚鼎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华林公司与尚鼎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向尚鼎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尚鼎公司按照约定向华林公司供应了商品混凝土,双方对供货的数量、价款进行了确认,华林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结清货款,因华林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不能而致本案诉讼,华林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尚鼎公司要求华林公司清偿所欠货款3811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XX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宿松县尚鼎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38115元。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0元,由被告九XX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