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明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法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扬、姚天驰,被告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秋季的一天,苏某(另案处理)让杨某某(男,法库县人)帮助其购买冰毒,杨某某遂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明购买冰毒,二人约定在法库县某医院门前交易。此后杨某某携带苏某给其的1500元购毒款来到约定地点与陈明见面,陈明将1克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某,交易后杨某某将购买的冰毒交给苏某,苏某将冰毒吸食。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2011)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2012)法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2013)法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苏某、杨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依照《某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某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静人民陪审员 岳光民人民陪审员 裴伟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秋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