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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兵与张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张贵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91号原告:李兵,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明,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诉被告张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兵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