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徐容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徐容,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袁仕勇,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徐容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根据徐克虎、游仙芝的申请,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简阳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宣告徐容失踪。2015年1月4日申请人徐容回家与亲人团聚,并于2015年3月27日在简阳市公安局平泉派出所办理了常住人口登记,2015年4月13日在简阳市公安局办理了居民身份证。经徐容父亲徐克虎辨认,申请人确系徐容本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徐容的身份证、简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徐容父亲徐克虎、母亲游仙芝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徐克虎的证言予以证实。现徐容申请撤销宣告其失踪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徐容失踪的(2012)简阳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 刚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