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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民一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聂安友、彭景兰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安友,彭景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钟祥民一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聂安友,农民。申请人彭景兰,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小云,钟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聂安友、彭景兰要求宣告聂雨年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聂安友、彭景兰诉称,其系聂雨年父母。聂雨年于2010年4月19日从钟祥市文集镇胡港村二组汪永红、周青华家失踪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至今已满四年,请求宣告聂雨年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聂雨年,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钟祥市洋梓镇鲖岗村一组17号,系申请人聂安友、彭景兰之子,公民身份号码:××。聂雨年自2009年在钟祥市文集镇胡港村二组汪永红家打工做豆腐,于2010年4月19日从汪永红家出门坐客车出走,亦没有回家,多日不知下落。申请人聂安友、彭景兰于2010年5月6日向钟祥市公安局文集派出所报案,该所对事情调查后出具了聂雨年自汪永红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的证明。后经申请人多方查找仍不知聂雨年下落,申请人聂安友、彭景兰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聂雨年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聂雨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聂雨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聂雨年独自出走后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聂雨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