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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居民。被执行人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光明审判员  XX先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