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居民。被执行人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光明审判员 XX先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