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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书耀与被告张令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耀,张令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858号原告杨书耀,女,生于1971年9月23日,汉族。被告张令长,男,生于1963年5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耀与被告张令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令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书耀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耀撤回对被告张令长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书耀负担。审判员  宋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