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书耀与被告张令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耀,张令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858号原告杨书耀,女,生于1971年9月23日,汉族。被告张令长,男,生于1963年5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耀与被告张令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令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书耀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耀撤回对被告张令长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书耀负担。审判员 宋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