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启福申请执行胡斌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执字第51号申请人张启福。被执行人胡斌。申请执行人张启福根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胡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启福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5元,执行费350元,合计3127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斌在贵州省三穗县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账号:25990103102010XXXXXX,账号:259901031020102XXXXXX,账号:259901031020101XXXXXX);在中国建设银行三穗支行有存款(账号:6227007152040XXXXXX,账号:4367427152040XXXXXX),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本院依法对上述银行账号予以扣划31275元,用于支付申请人张启福的案件标的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邓仁发审判员 万开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