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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启福申请执行胡斌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执字第51号申请人张启福。被执行人胡斌。申请执行人张启福根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胡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启福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5元,执行费350元,合计3127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斌在贵州省三穗县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账号:25990103102010XXXXXX,账号:259901031020102XXXXXX,账号:259901031020101XXXXXX);在中国建设银行三穗支行有存款(账号:6227007152040XXXXXX,账号:4367427152040XXXXXX),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本院依法对上述银行账号予以扣划31275元,用于支付申请人张启福的案件标的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邓仁发审判员  万开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