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国春与冯山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杨国春,男,汉族,1957年9月24日出生。被告冯山勇,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生。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杨国春不预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国春负担。审 判 长 孙玉霞代理审判员 栾 石人民陪审员 吕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