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窑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冯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陆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