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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窑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冯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陆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