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林春桃、喻世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林春桃,喻世琴,金文传,龚之英,杨荣忠,金文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负责人:胡冠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晓进,该行员工。被告:林春桃。被告:喻世琴,系林春桃妻子。被告:金文传。被告:龚之英,系金文传妻子。被告:杨荣忠。被告:金文芝,系杨荣忠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全椒支行)诉被告林春桃、喻世琴、金文传、龚之英、杨荣忠、金文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文莲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全椒支行委托代理人许晓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春桃、喻世琴、金文传、龚之英、杨荣忠、金文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全椒支行诉称:2014年3月30日,林春桃、喻世琴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年利率14.58%,逾期罚息利率为18.954%,期限12个月,林春桃、喻世琴依据还款计划表每月还款。金文传、龚之英、杨荣忠、金文芝作连带责任担保。林春桃、喻世琴借款后,自2015年1月30日还款期起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林春桃、喻世琴立即偿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5月10日,拖欠利息1517.29元、罚息1512.07元,此后利息计算至清偿日止);金文传、龚之英、杨荣忠、金文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邮储全椒支行将罚息数额变更为1451.66元。林春桃、喻世琴、金文传、龚之英、杨荣忠、金文芝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0日,林春桃、金文传、杨荣忠3人组成借款人联保小组,与贷款人邮储全椒支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从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贷款人可以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5万元内发放贷款;小组成员间互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协议第九条约定联保小组成员配偶同意联保小组成员从事的借款或者保证行为,对联保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喻世琴、龚之英、金文芝分别以联保小组成员配偶的身份在协议上签名。2014年3月30日,借款人林春桃和配偶喻世琴与贷款人邮储全椒支行根据之前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5万元,年利率14.58%,期限12个月(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前10个月每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后2个月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即年利率18.954%)。同日,邮储全椒支行依约将5万元贷款发放至借据上载明的林春桃账户,并附《还款计划表》由林春桃签名确认,该计划表列明自借款次月起每月的30日应还款数额。林春桃、喻世琴借款后,按照《还款计划表》支付前9期(2014年12月30日止)利息,但至2015年1月30日第10期还款期,仅支付当期利息10.76元,当期下剩利息拖欠,之后也未能按还款计划表还本付息。截至2015年5月10日,林春桃和喻世琴已支付利息4885.94元;本金5万及第10期至第12期利息1517.29元未还;逾期返还本金的罚息为1451.66元。以上事实有邮储全椒支行提交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复印件、《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借据、还款计划表、还款记录表等证据佐证,经本院审查,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邮储全椒支行依约向林春桃、喻世琴发放了贷款,但林春桃、喻世琴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应承担返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和罚息的违约责任;金文传、龚之英、杨荣忠、金文芝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邮储全椒支行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春桃、喻世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贷款本金5万并支付相应利息和罚息(截止2015年5月10日止利息1517.29元、罚息1451.66元,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954%计收);二、被告金文传、龚之英、杨荣忠、金文芝对本判决第一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林春桃、喻世琴、金文传、龚之英、杨荣忠、金文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