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周仕发与扬中市滨海水电安装服务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仕发,扬中市滨海水电安装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周仕发。委托代理人张浩,扬中市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扬中市滨海水电安装服务部。负责人周如兵。申请执行人周仕发与被执行人扬中市滨海水电安装服务部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扬劳人仲案字(2014)第2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464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费600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扬劳人仲案字(2014)第285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徐立新审判员 林 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