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XX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02号罪犯XX,陕西省大荔县,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渭中法刑二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以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3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3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减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