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栗耀顺与唐河县古城乡人民政府为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栗耀顺,唐河县古城乡人民政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督字第1号申请人栗耀顺,男,汉族,职工,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XX,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河县古城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惠海建,任乡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栗耀顺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河县古城乡人民政府的支付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申请人栗耀顺负担。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