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栗耀顺与唐河县古城乡人民政府为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栗耀顺,唐河县古城乡人民政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督字第1号申请人栗耀顺,男,汉族,职工,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XX,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河县古城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惠海建,任乡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栗耀顺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河县古城乡人民政府的支付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申请人栗耀顺负担。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