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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