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