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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17号罪犯张艳,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于1997年12月9日作出了(1996)穗中法刑经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8日以(1998)粤高法刑经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07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10年6月28日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张艳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3分;劳动改造中从事烫工工种,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完成生产任务,每月工时名列前茅,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艳的刑期从2001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2014年3月31日、12月1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艳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