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行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孙举祖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00449号起诉人孙举祖,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本院收到起诉人孙举祖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5年3月6日,起诉人户籍地的青岛即墨市公安局作出了对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向其提供的2015年3月3日起诉人在北京中南海周边被训诫的证据。起诉人称,其当天并没有去过中南海周边,而是于当日下午经过天安门广场东人行道时遇警察查验身份,因其是上访人,被带往北京天安门公安分局登记,后被送往北京市接济服务中心,后被地方政府人员送返回家。起诉人一直听从警察的安排,无违法行为,故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向起诉人户籍地的青岛即墨市公安局提供的训诫书是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出的训诫书违法。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训诫属于非强制性的教育措施,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信访条例的信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起诉人孙举祖进行训诫,该行为属于依据《信访条例》做出的非强制性的教育措施,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当不予立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孙举祖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炳汝审 判 员  李 晗代理审判员  焦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