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庾红,刘桂英与陈玉梅,游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庾红,刘桂英,游洪,陈玉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751号原告庾红,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刘桂英,女,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游洪,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玉梅,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庾红、刘桂英诉被告陈玉梅、游洪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向原告庾红、刘桂英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5月20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十八法庭参加诉讼,但原告庾红、刘桂英未按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鉴于原告庾红、刘桂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672元,减半收取4836元,由原告庾红、刘桂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艳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