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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姜恩芝与金丽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恩芝,金丽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59号原告姜恩芝,女,196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告金丽琴,女,1989年5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恩芝诉被告金丽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金丽琴地址无法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金丽琴其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致本案不能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恩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丽凤人民陪审员  谢德义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