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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王某。被告:付某甲(小名付小虎)。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甲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均属再婚。再婚前被告与前妻生有一子付某乙,随被告一起生活,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尚未成年。原告与前夫生有一女杜某,随原告一起生活。2009年经朋友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双方相处四、五个月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在2011年5、6月份,因原告发现被告与其它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与被告发生争吵,后虽经被告家人劝和,但自此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且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这种情况维持两年后,在2013年正月因女儿开学需要学费,向被告要钱,双方又发生争吵,被告再次打了原告。原告趁同年正月十七送孩子上学的机会离开了被告,直到现在。在原告走后,被告也就离家出走。在离开后开始的那段时间双方尚有联系,直到2013年夏被告到辛集原告上班的地方找到原告,请求原谅,在被原告拒绝后又向原告要钱,原告通过银行卡转给被告200元,被告自此离开至今不知去向,后也再没有见过面。现虽能通过QQ与其取得联系,但双方仅为了商量离婚之事。原告曾于2014年在本院起诉过与被告离婚,后因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撤诉。撤诉后至今双方仍未联系。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我放弃诉状中对债务的主张,关于两个孩子谁的由谁抚养,不再主张。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意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调查重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围绕调查重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一份;(2)结婚证一份;(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4)深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4)证人张某、陈某证人证言,均证明在与原告同事期间至今没有见过被告,也未听原告提起过被告。被告付某甲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如下:(1)本院在诉前调解时于2015年1月21日对被告之母耿兰品所作调查笔录一份;(2)深州市穆村乡西位村村委员于2015年5月6日出具证明一份,以上二份证据均证明被告自2012年腊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原告对其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提交(1)、(2)号证据,是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证明原告身份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3)号证据,系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4)号证据与原告所述相符,且与本院调取的两份证据所述内容相符,均能证明被告自2012年腊下落不明的事实,来源真实合法,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告与前夫生有一女,取名杜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与前妻生有一子,取名付某乙,现随被告父母一生活。婚后被告于2014年腊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14年在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于2014年5月22日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被告置原告及家庭于不顾,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已达二年之久。长期的分居致使原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及债务的负担,原告放弃主张,本案不再理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红丽审 判 员  尚青茹人民陪审员  郭振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