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管民二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州市旺三家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瑞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旺三家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瑞麦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瑞麦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565号原告郑州市旺三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跃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二超,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河南瑞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清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冬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瑞麦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责人山中康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义,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旺三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瑞麦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瑞麦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旺三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旺三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原告郑州市旺三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苗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娟-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