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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光荣与刘家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荣,刘家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刘光荣,女,1932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刘家珍,女,55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荣与被告刘家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荣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家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光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光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顺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建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