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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韩银鑫与章丘鑫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银鑫,章丘鑫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949号原告韩银鑫,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鑫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远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业梓,男,章丘东风煤炭集团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蘧霞,女,章丘东风煤炭集团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韩银鑫与被告章丘鑫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银鑫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银鑫撤回起诉。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