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与刘福顺、边永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刘福顺,边永华,郭秀涛,王秀娟,马超,郝玉玲,王绪元,张霞,刘延峰,刘桂卓,郭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被执行人刘福顺,被执行人边永华。被执行人郭秀涛。被执行人王秀娟。被执行人马超。被执行人郝玉玲。被执行人王绪元。被执行人张霞。被执行人刘延峰。被执行人刘桂卓,被执行人郭少海。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莱钢都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40524.35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亓增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