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丁延平与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延平,章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278号原告:丁延平,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章诚,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延平诉被告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延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丁延平承担。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