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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7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莱芜市钢城区润鑫建筑工程施工队与莱芜市泰和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钢城区润鑫建筑工程施工队,莱芜市泰和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792-1号原告:莱芜市钢城区润鑫建筑工程施工队,住所地:钢城区里辛镇里辛村。被告:莱芜市泰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农高区赢泰科技产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钢城区润鑫建筑工程施工队与被告莱芜市泰和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因申请工程量与工程价款鉴定,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