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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邱光富与沭阳县马厂镇人民政府、宿迁和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光富,沭阳县马厂镇人民政府,宿迁和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100号原告邱光富,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德军,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马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马厂镇马厂街。法定代表人杨应响,该镇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孙文青,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和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马厂镇商业街西侧。法定代表人熊卫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华沭、钟岩,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原告邱光富诉被告沭阳县马厂镇人民政府、宿迁和益置业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富撤诉。案件受理费9120元,减半收取4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飞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