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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武国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武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298号罪犯张武国,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2)礼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张武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月14日本院作出(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41号刑事裁定对张武国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4日)。执行机关马栏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武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6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武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6个(其中奖励成绩4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武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武国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减完,罚金10000元仍��原判决执行(已经缴纳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