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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孔林双与冷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林双,冷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孔林双,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被告冷建军,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原告孔林双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冷建军及其配偶刘桂荣所有的牌号为鄂F8ND**厢式小货车、鄂F338**车辆。现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冷建军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解除对被告冷建军及其配偶刘桂荣所有的牌号为鄂F8ND**厢式小货车、鄂F338**车辆的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冷建军及其配偶刘桂荣所有的牌号为鄂F8ND**厢式小货车、鄂F338**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德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