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汤清华与赫贵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清华,赫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汤清华,个体户。被执行人:赫贵峰(赫海峰),个体户。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2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赫贵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汤清华押金款150000元,但被执行人赫贵峰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清华与被执行人赫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赫贵峰下落不明,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2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张学东审判员 王雪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志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