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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云与王秀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王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124号申请执行人:周云。被执行人:王秀伟。申请执行人周云与被执行人王秀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965.9元及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恩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