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安民初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韩长连与江苏省电力公司东台市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长连,江苏省电力公司东台市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185号原告:韩长连,汉族。委托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东台市供电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亭北路99号。负责人:包重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爱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进中路66号钱江方洲小区南区57栋103室.负责人:陈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长连与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东台市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长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长连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长连撤回对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东台市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长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大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桑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