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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武钢维尔卡钢绳制品有限公司与长沙正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钢维尔卡钢绳制品有限公司,长沙正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60号原告武钢维尔卡钢绳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旭,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公司员工。被告长沙正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立忠,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科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钢维尔卡钢绳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正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武钢维尔卡钢绳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长沙正忠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与原告之间的其他销售合同的付款凭证对抗原告的诉求,致使法院无法查清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钢维尔卡钢绳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武钢维尔卡钢绳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