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梁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980号��告梁某,女,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汪某,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