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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梁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980号��告梁某,女,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汪某,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