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贾永强申请执行任绪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强,任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贾永强,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绪江,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永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绪江给付申请执行人贾永强人民币80000元,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任绪江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任绪江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询农业、工行、建行、邮政储蓄、信合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任绪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贾永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绪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执字第0073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