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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永超与许运龙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超,许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7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超。被执行人:许运龙。本院作出(2015)明民一初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运龙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许运龙协助原告张永超办理明光市韩山路66号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