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永超与许运龙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超,许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7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超。被执行人:许运龙。本院作出(2015)明民一初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运龙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许运龙协助原告张永超办理明光市韩山路66号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