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844号原告祝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