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谢相表与陈书望、郑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谢相表。被执行人陈书望。被执行人郑丽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商终第55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相表与被执行人陈书望、郑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书望、郑丽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书望、郑丽明缴纳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陈书望、郑丽明负担本案诉讼费527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书望、郑丽明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书望、郑丽明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书望、郑丽明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书望、郑丽明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书望、郑丽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书望、郑丽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8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