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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乔某诉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乔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旬邑县,村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职田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平怀代理审判员  吕凯锋人民陪审员  张栓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畅春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