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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欧海、陈雪珍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欧海,陈雪珍,王行平,朱海峰,郑春燕,王剑峰,欧牵弟,王小平,李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68号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东迹大道176、17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建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欧海。被申请人陈雪珍。被申请人王行平。被申请人朱海峰。被申请人郑春燕。被申请人王剑峰。被申请人欧牵弟。被申请人王小平。被申请人李文娟。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行平、欧海、陈雪珍、朱海峰、郑春燕、王剑峰、欧牵弟、王小平、李文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行平、欧海、陈雪珍、朱海峰、郑春燕、王剑峰、欧牵弟、王小平、李文娟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1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行平、欧海、陈雪珍、朱海峰、郑春燕、王剑峰、欧牵弟、王小平、李文娟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1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甘亚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