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郑水兵与陈久康、罗林菊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水兵,陈久康,罗林菊,孔招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387号原告:郑水兵,电话:。被告:陈久康。被告:罗林菊。被告:孔招拖。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水兵与被告陈久康、罗林菊、孔招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水兵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