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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郑水兵与陈久康、罗林菊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水兵,陈久康,罗林菊,孔招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387号原告:郑水兵,电话:。被告:陈久康。被告:罗林菊。被告:孔招拖。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水兵与被告陈久康、罗林菊、孔招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水兵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