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与济宁锻造中心、济宁高新区洸河办事处西闸社区居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济宁锻造中心,济宁高新区洸河办事处西闸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2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负责人翟某。被告:济宁锻造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济宁高新区洸河办事处西闸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与被告济宁锻造中心、济宁高新区洸河办事处西闸社区居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1797059.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宁锻造中心、济宁高新区洸河办事处西闸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1797059.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玉兰人民陪审员 XX燕人民陪审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