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诉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36-1号原告沈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金某某名下的位于枣阳市某某镇某某村大南山的证号为枣政林证字(2015)第001794号的林地经营使用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金某某名下的位于枣阳市某某镇某某村大南山、证号为枣政林证字(2015)第001794号的林地经营使用权予以冻结。二、将原告提供担保的原告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光武路51号房权证号为枣房字第000263**号单元房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开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