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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英与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774号申请人王英,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许小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2014)新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呼 和审判员  苏 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