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7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蔡建明、岑聪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蔡建明,岑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7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代表人:赵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蔡建明。被执行人:岑聪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执民字第673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1日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了被执行人蔡建明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世纪花园A型57#别墅。2015年5月5日,买受人陈爱珍(身份证号码:××)以39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建明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世纪花园A型57#别墅的查封。二、被执行人蔡建明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世纪花园A型57#别墅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爱珍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陈爱珍)。三、买受人陈爱珍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