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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初字第99号原告杨某1,男,194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欣,男,1954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系原告杨某1外甥女婿。委托代理人史瑞峰,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2(又名杨丽、杨光利),女,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赡养纠纷一案,杨某1于2015年1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欣、史瑞峰,杨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1诉称,杨某1因××终生未娶,膝下没有子女。1969年收养杨某2为女,并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杨某1负担杨某2生活、教育、医疗等开支。杨某2一直称呼杨某1为父,收养关系也得到基层组织和群众、邻居的认可。自1998年杨某2迁入郏县后,就不再尽赡养义务。现杨某1年岁已高,且身有残疾,没有经济收入。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杨某2每月支付杨某1赡养费600元。被告杨某2辩称,杨某1与杨某2并非收养关系。1969年杨某1的姐姐杨雨抚养杨某2两年,1971年把杨某2送到磙子营乡古塘庄由杨某1的母亲抚养。杨某1根本没有能力抚养杨某2,再说杨某1比杨某2大23岁,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年杨某2结婚后和丈夫司西岭共同持家,1994年杨某2奶(即杨某1的母亲)去世后杨某1在其姐杨雨的怂恿下经常对杨某2进行打骂,杨某2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于1997年11月离开了这个家。杨某2没有什么经济收入,无法承担杨某1过高的要求。经审理查明,杨某1是位××人且终生未娶,膝下没有子女。1969年杨某2出生后由杨某1的姐姐杨雨抱养两年,1971年杨雨把杨某2送到其娘家鲁山县磙子营乡古塘庄由其母亲王莲池和弟弟杨某1抚养。户口登记杨某1为户主,杨某2为杨某1长女,期间杨某2和杨某1以养父、养女关系共同生活。××××年杨某2和司西岭结婚,婚后杨某2、司西岭和王莲池、杨某1在一起共同生活。1994年王莲池去世,1997年杨某2、司西岭从鲁山县磙子营乡古塘庄迁入郏县安良镇高门洞村。杨某2拒绝对杨某1承担赡养义务。上述事实,有杨某1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鲁山县磙子营乡古塘庄村民委员会证明及部分村民证明等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某1和杨某2以养父养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且其养父女关系得到村民、亲友及村民委员会公认。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故杨某1和杨某2的收养关系成立。现杨某1年事已高,且无生活能力,杨某1请求杨某2对其尽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杨某1系农民,根据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年均消费支出6438.12元/年,即杨某2每月应向杨某1支付赡养费6438.12÷12=536.51元。医疗费用凭正规医疗单据由杨某2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某2每月支付杨某1赡养费536.51元。自2015年3月份开始支付,判决生效后支付2015年3月至6月份赡养费。今后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方式,每年1月15日前支付上半年的赡养费,7月15日支付该下半年的赡养费;二、医疗费用凭正规医疗单据由杨某2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张华明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永存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关注公众号“”